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还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能够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死亡,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
二、劳动合同终止赔偿
劳动合同的终止赔偿与员工工作年限挂钩。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中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中止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的事由性质不同: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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