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
时间:2023-04-29 14:33:29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的效力从人和物的关系看可分为对人之效力和对物之效力;就对人的效力而言产生连带追索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进行选择追索、变更追索清偿人清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并且按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变更追索权由此又称转向追索权。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票据债务人之一进行清偿后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至出票人为止前手人也要对后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再追索权的效力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新时间:2024-01-18 19:00:22
查看汇票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汇票 最新知识
针对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