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因为所购买或租住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自身的财产受损,此时此刻,你们享有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在此环节中,请务必牢记物业服务公司并无直接的赔偿责任。
面对房产质量问题引发的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有效联络,通过协调合作从而妥善地圆满化解相关纷争。一旦开发企业对业主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那么业主以及物业服务公司均可以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屋质量保证期限之内,如若出现房产质量问题,建筑承包商有责任履行维修服务义务,同时还需赔偿因此给业主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然而,若质保期已经超出,那么业主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由建筑承包商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业主绝不能因为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延迟支付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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