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因为认为旅行社伪造机票信息,导致赴欧洲旅游团签证“集体被拒”,游客吴女士将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据了解,这也是北京首例游客诉旅行社欺诈案。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办理12人欧洲申根旅游签证和赴德意旅游的地接服务,为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费用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同时,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机票和酒店预订单。
【法律解读】旅游欺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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