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但是在目前的旅游业,恶性竞争、层层转包现象大量存在,旅游服务实际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服务缩水,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种损害。
旅游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法人、其他旅游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旅游民事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的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与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无论是否从中牟利,旅行社都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因为旅游消费者选择旅行社,大都相信该旅行社业已建立的信誉,即消费者在这里有一种信赖利益。如果旅行社将旅游业务擅自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将使旅游者的权益处于一定的危险之中。所以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转让旅游业务。但旅游业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即交通、签证等环节不是旅行社本身所能控制,如果情形发生变化,旅游者又坚持继续旅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联系其他旅行社,由其他旅行社安排旅游者的行程。这是原来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仍然存在,只是原合同义务由其他旅行社代替自己履行。原来的旅行社有义务选定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以保证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水准。如果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财产损失或转包旅行社服务质量差等,应由原来的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至于其他旅行社未按原来的旅行社要求的质量提供服务则应依它们之间的协议来解决,原来的旅行社不得以其他旅行社的原因拒绝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旅游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承担按约定实际履行、退还价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的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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