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旅游签合同,游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12 03:40:21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旅游合同取消,由取消的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报团旅游签合同前为什么要交定金

主要有以下理由: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收回。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乙方违约,那么乙方无权收回。如果是甲方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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