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怎么索要赔偿?
时间:2023-06-08 16:15:53 4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旅游消费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旅游消费侵权应该承担的责任

责任人在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分别承担或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

(2)不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旅游消费者侵权应该承担的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包括停止提供不合法定或约定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停止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等。

(2)恢复原状。包括对不合格商品进行退货、退款,退还服务费用,对邮购、预售违约后退款并承担利息及合理费用等。

(3)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补足商品数量、退还多收款项、修理、重作、更换等。

(4)赔偿损失。包括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亡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及生活补足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5)其他方式。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还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二、旅游消费侵权怎么索要赔偿?

(1)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2)投诉、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3)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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