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3-17生效日期:2007-03-17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17日)
深府〔2007〕52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一)市长奖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三)专利奖包括:金奖和优秀奖。
所有奖项均不设定等级。
第六条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创新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中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被多次引用的;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六)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专利奖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市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奖可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二条市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当库中专家不足于随机抽取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库外选取;
(三)市奖励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奖励办公室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五)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六)市奖励办公室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创新奖和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十八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根据本年度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可以在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17日。2002年7月15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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