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规定,债务重组是指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4.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是债务双方如何确定成本、费用、损失和收益,因此该办法规定了不同债务重组方式的处理办法: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虽然看上去仅有一个行为,但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分成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该非现金资产首先应视为按公允价值(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转让;其次是按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因此,应确定两项经济业务的所得(或损失)。相应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总之,在债务重组业务中,确认成本、费用,计算损失和收益都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不得以双方约定的价格为准。但是,该办法也考虑到企业存在的现实困难,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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