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旧城改造中被拆迁的经营性房屋,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同等面积的商铺,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主体不符的,不予签订。在一些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往往设立临时组织,即拆迁指挥部,为了促进拆迁工作的进展,方便拆迁事务的管理,这里的工作人员都是专门从有关机构调来的,在拆迁工作结束后,他们将被撤回本单位。拆迁指挥部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拆迁的法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将给今后的安置带来潜在风险。被拆迁人认定谁是被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人是被拆迁人还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施工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可能与他们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一些商业开发项目中,与被拆迁人直接接触的人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人,而是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是被拆迁人,真正的拆迁代理人必须与拆迁代理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代理人必须看委托书,并将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将视为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工程转让给他,由他来实施拆迁。拆迁人必须看到转让合同,并与拆迁管理部门确认。未经有效确认的,视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种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拆迁单位,受被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协商。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将转入其他建设项目,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时,无论如何不得是被拆迁人,搬迁群众应该有多少头脑。拆迁公司和拆迁公司都有委托合同。合同中有些条款对拆迁公司来说是严格的。例如,拆迁公司同意拆迁公司的条件,以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于是,当条件无法实现时,拆迁公司就去找拆迁公司找拆迁公司理论,拆迁公司却不承认,因为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合法当事人,法官没有办法判断拆迁方是否履行合同或义务赔偿拆迁方损失。
(2)如果内容不确定,要认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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