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旧城改造中对营业房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是可以获得同等面积商铺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旧城区改造和修路拆迁的补偿政策的区别
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生活和服务和休息等等的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将旧城改造列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该条例第九条中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除此之外,与其他拆迁项目并没什么不同。
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及金额并不是通过判断其是否属于旧城区改建,还是修路项目而确定的,而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的位置及房屋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强制拆迁有哪些程序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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