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规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拥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就近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要根据“住改商”物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如果是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如果“住改商”物业属于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还明确,如果按经营性用房确定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指导意见》有关住宅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住宅确定货币补偿,以保证政策适用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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