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导意见》,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划条件下选择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久迁移或者就近安置的,应当按照居住用途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住改商”房产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被拆迁房屋在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改为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可以将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予以补偿。
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2001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改商管理条例》实施前,“住改商”房产属于商品房的,而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且实际在营业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商品房评估价格的50%使用房地产市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也在指导意见中明确,经营性住房确定的货币补偿低于住宅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应根据居民住房情况确定,以保证政策适用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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