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
二级伤残的,为85%;
三级伤残的,为80%;
四级伤残的,为75%”;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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