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涉嫌洗钱罪的犯罪活动中的定罪量刑往往需要对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分析,包括洗钱资产涉及的金额、次数、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现实后果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案件涉及的洗钱金额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原因在于较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往往会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更为严重的损害。
尽管如此,洗钱次数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
即便每一次洗钱活动涉及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小,但若存在多次实施此类犯罪的情节,那么这无疑依然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明显轻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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