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判定及处罚依据不仅包括涉案金额,更涵盖了其他诸如现金流等多维度的具体情境细节。
洗钱罪属于性质恶劣至极的犯罪活动之一,因此对于其定罪与量刑,必然需要综合多方审慎评估。
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金额与流水确实占据着极为显著的地位,然而并非被视为唯一的决策依据。
除了上述两大要素之外,还需结合案件的作案手法、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权衡。
举例来说,倘若洗钱行为涉及到数额庞大的资金,或有频繁且复杂的资金流动路径,那么通常情况下都将被视作犯罪情节相当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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