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作为一种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应以友好和谐的态度,通过相互协商的途径化解矛盾冲突。
2.调解,若当事人未能就争议事项达到共识,可自愿请求相关机构协助调解。
3.仲裁,倘若经协商未果且拒绝接受调解之申请人,可行使合同中所载明仲裁条款或纠纷产生之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假如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亦无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有权将合同纠纷诉诸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