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的民事诉讼,即指以涉事双方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所争执的事项涉及到财产权益或者人身关系为主线的非犯罪性质的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即是由人民法院主导,涉案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的诉讼辅助人员在进行民事案件处理的全流程中开展的各种诉讼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的综合体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的明确规定,对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都应当适用该法的相关规范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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