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店面转让合同所引发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租赁场所的选址、使用面积之大小、租金的金额、租金递增比率以及递增时间节点、租赁押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违约金的设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以及拆迁补偿等诸多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当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时,若转租期限超出了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4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