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与此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废止,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换言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门槛,从月入10万提高到15万。
《通知》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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