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定金是享有退还权利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有下列两种情况符合退还定金的法定要求: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不具备合法销售资质,依法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若是您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未能协商一致,以致未能成功签署书面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定金亦应得到退还。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则出卖方同样负有返还定金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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