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受商场因素的影响。如果商家双方协商做生意,消费者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产品用于日常消费,就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适用于房地产。自然,如果开发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产品价格或服务成本的两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交葛案中,有不少人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但胜诉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对产品房业务中“欺诈”的理解存在问题。
那么,在产品屋业务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欺诈”:。在销售现房时,假冒伪劣的房屋被当作合格甚至优质的房屋销售;
2。出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牟取暴利的;3。普通合格房冒充优质工程,骗取优质工程涨价;4。卖房子你知道你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暴露出售;5。以最低虚标价、清算价等欺骗性价格出售房屋;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利用他人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欺骗销售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且开发商有意或故意,买受人可以以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第二,开发商何时应该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向出卖人承诺不超过已付金额(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就将房屋典当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3)现实情况故意隐瞒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同意书》的事实,可以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同意书》;
(四)所售房屋已被典当的事实;
(5)出售的房屋已经卖给第三方的现实,或许是为了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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