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名词解释
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和安全。
(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
(4)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
(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对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律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以作为报复措施。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三、一,公共秩序保留
1,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blicorder)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pblicorder),在德国称为“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sel),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用“公共政策”(pblicpolicy)。“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经胡伯、孟西尼等国际私法学者的发展渐趋完善。1904年的《法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该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公认的普遍原则。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3,案例分析
在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中,贺尔泽是德国公民,犹太血统。1931年末,贺尔泽被任命为德国帝国铁路局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理免去了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根据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必须解除犹太人的职务。贺尔泽是犹太人,所以必须解除其职务。贺尔泽考虑到该铁路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于是,他去美国并在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提起诉讼。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根据贺尔泽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契约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是应适用德国法律的。但他以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德国法律。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秩序保留对一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自由观念和价值取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利于维护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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