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噪音问题引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4月,卞某通过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联系购买了坐落于合肥市颍上路某小区18幢的住房一套。2009年2月,房屋买卖完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交房。当年7月,该小区18幢住宅楼业主就住宅楼噪音污染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2009年7月12日、29日,合肥规划局及庐阳区分局分别作出答复,认为建筑设计及噪音控制问题,应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环保局负责审查和解释,就其他相关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并汇总各单位意见上报。
2009年9月,卞某入住该房时,才了解到自己买的房子竟然还遭遇着“噪音之困”。12月,他将王某、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及业务员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噪音问题,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庐阳区法院未支持卞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在查看房屋时,对房屋的现状以及周边环境应有基本的感知和了解。而卖方出售的系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无需对所出售的房屋周边环境的瑕疵承担主动释明的义务;作为买方的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也应谨慎注意;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陈某与王某恶意串通,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在二手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作为买方要深入了解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对房屋所在小区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以及房屋的历史进行必要的调查,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利益受损。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就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对市民反映的噪音问题高度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给小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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