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岗位员工不愿意不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则如果公司单方面调动员工岗位员工不同意并因此辞职的,员工可以得到赔偿;如果员工虽然不愿意但是没有辞职的,则得不到赔偿,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员工不同意也得不到赔偿。
需要赔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调动岗位员工不服减薪于法无据
原单位与新公司重组,李先生本人被调至设备处。因双方对岗位调动协商未果,公司决定以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发放薪水,之后督促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维权。法院审理后判决建材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2011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13320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入职某建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办公室职员。后该公司与另一公司重组,办公室被撤销,他被分配至设备处。因不服该调动,他未报到。后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发放薪水,之后督促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每月只支付他960元的最低工资。2010年11月后,被告不再支付他工资。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做出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2010年5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因重组问题,调动李先生岗位,并进行了提前通知,并无过错。双方协商未果,某建材公司在与工会说明情况后,做出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亦已采用了合法途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向李先生进行了送达,故双方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某建材公司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而非最低工资标准,遂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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