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
时间:2023-03-16 11:14:16 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特别是科技人员的流动有了新的发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在人员流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甚至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的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走人才,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等等。

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人才流动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正当的人才流动,制止在流动中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法律只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的就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如何处理企业保密利益与劳动者发展利益这一冲突时,立法就出现了空档。立法者在这方面应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在劳动法中未得到体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

具体区别如下: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二、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方式有:

(一)与公司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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