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行为无法逃脱其中一方所欠下的债务。
由于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各自名下的个人债务将由其财产单独承担,而双方共有的婚姻财产则需分摊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当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履行他们对子女成长和照顾老年人的责任等所背负的债务时,这些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在离婚之时应该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只要是在签名确认协议上与其另一半表现出共同意愿,或者在签字后予以认可等方式达成共同的决定而欠下的债务,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如果是用自己的名字在整个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所借下的债务,未必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债务。
然而,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是用来供家庭共同生活之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均同意这一决定的前提下所欠下的债务时,那么此债务便可被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最显著的两个特征就是:
首先,必须发生在两个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且维持这段婚姻期间,也就是说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到正式离婚的时候为止。
当然,在婚前就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购买所需物品所负担的债务,理应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这笔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包括对于子女抚养、赡养等义务的履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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