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逃避债务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1、离婚逃避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可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2、以离婚逃债应追加另一方为执行主体是指,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申请执行人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行为。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