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往往因为年龄较小,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而诉讼时效的起算如果从侵害时开始计算,往往会超过时效期间,造成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所以民法典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征,对于其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做出明确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可以相应中止、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特使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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