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承担着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承租人)履约能力、代收代转定金、代收预付款、代办贷款等义务,而这些义务对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导致交易一方遭受损失,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中介公司履行审查产权人处分权、购房人履约能力等义务具有居间性质,但委托人系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进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如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他人房产、购房人无购买能力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甚至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或适当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与中介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1、购房人首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
2、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的70%
3、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霸王条款”,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二、房产中介对卖家造成损失可以申请赔偿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房产中介出现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提供虚假交易材料,或怠于履行自己义务等非归责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不能继续履行,以至于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须提供与所订立的合同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2)若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须赔偿。房产中介须提供给房屋承认真实的房屋情况,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行为,应由房产中介机构向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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