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担保责任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无效担保责任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是,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
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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