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无效民事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此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等情形也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此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等情形,也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欺 诈 胁 迫 与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民 事 行 为
欺诈胁迫与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种情况,它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利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做出某种行为。胁迫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欺诈胁迫与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欺诈行为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胁迫行为则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后,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欺诈胁迫与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欺诈胁迫和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在民法中是无效的。这些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经济合同国家指令性计划等情形。欺诈是指利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做出某种行为;胁迫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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