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的是在同一物上的民事权利并存时,物权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的特点。法律对于物权优先性的具体规定一般是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优先性一般有两种体现,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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