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是指教师、学生或校外人员故意滥用语言、身体力量、网络、设备等,对教师和学生的生理、心理、声誉、权利、财产实施一定程度的侵权行为。校园暴力的三种形式:
第一,语言暴力;
第二,身体暴力,依靠身体优势来打击相对较弱的学生;
第三,心理暴力,是指反复使用语言或其他技巧,影响别人学生的生活,导致对方的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变化,也包括反复侮辱性的手机短信、网络微博。
如遇校园暴力,学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生事情,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
2、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外出行动,不要单独行动,以免与学生发生意外行动;
3、养成谨慎的言行动习惯。在学校生活中,尽量不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尽量不要携带太多的钱。
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是什么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以下是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1、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致伤致残等后果严重的要根据法律程序来的,轻微的打架多数由学校进行劝导和教育。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会对孩子的未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家长和学校都需要加强学生的教育,孩子处于心里年龄不成熟的阶段,及时的进行教育还是有挽回余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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