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50:31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蕉岭县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校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学校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6)用作学校的校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和独立报建学校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学校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学校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蕉岭县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蕉岭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申请表;

(1)蕉岭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申请表;

(2)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及无犯罪证明

(3)拟任董事长(设立董事会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办学场所、教学设施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5)办学所需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办学方案(包括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规模、招生县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

(7)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联合办学的学校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设立校外机构的批件;本市行政县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办学,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2.受理。教育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承办。教育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审核。县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3)批准。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教育股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蕉岭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申请表;

(2)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及无犯罪证明;

(3)拟任董事长(设立董事会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4)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办学场所、教学设施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5)办学所需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办学方案(包括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规模、招生县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

(7)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联合办学的学校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设立校外机构的批件;本市行政县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办学,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2.受理。教育股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教育股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县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党组(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教育局党组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党组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教育股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蕉城镇府前路7号

五、办理时限

3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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