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4-24 21:21:33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费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要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就必须首先进行债权申报。针对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法定期限。《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进行审查后,可能会认为申报人的申报依据不足而不予认定。申报人对管理人的不予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当没有争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二、债权确认的程序

(一)债权确认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1、债权人会议是核查,不是确认,如果债权人不确认怎么处理?

2、债权人大会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确认之诉。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

(一)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因涉及其切身利益,当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异议诉讼。在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己方债权有异议的,该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三)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他方债权有异议的。《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里的异议权应当赋予持异议的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所有债权均可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债权人异议既包括已方债权也包括除已方债权外的其他债权。也就是说立法本意并不排除债权人对已方债权外他方债权提出的异议。异议债权人对受异议债权提起异议诉讼的法理基础,在于民法典上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受异议的债权可能会影响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损害持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不提异议的前提下,持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异议债权人作为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告。将债务人、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存在多个异议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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