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记录在合同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由有关企业直接采用并记录在合同中;
3、以公告、告示的形式明示,如以使用说明、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在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在某些票据、文件,如机票、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是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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