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抵押权变更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权转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五、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六、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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