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美国采购商在上海的办事处,主要采购电子产品,如鼠标,音响,U盘,彩盒包装材料等,而A公司的供应商主要在上海福田保税区来进行操作,可以优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
1.让广东地区的供应商将货物发送到深圳福田保税区,减低供应商运输成本,更重要的是福田保税区是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区域,国内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进行手册核销,货物加工好离境以后也不会影响供应商出口退税。
2.加工包装和QC在保税区完成。利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和大陆工人进行加工增值服务,仓储和人工成本与美国比起来只能用廉价来形容,A公司也可以派QC在这里把关,发现质量缺陷可以立即让供应商过来处理或退货。A公司的控制力将会更强,避免被美国老大“追杀”.
3.A企业作为上海企业对华南地区的供应商筛选和控制可以与本地的物流企业合作,在这个方案中,物流企业已经不是简单的货代,而是一个战壕里的同盟,本地物流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外地采购商提供咨询服务。
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利用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对国际采购方案的优化,在我看来也是真是实现双赢的物流方案,欢迎有兴趣的朋友参与讨论,我的方案如果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请不吝赐教。
国际采购案例招标文件
某l00kM钢芯铝线的输电线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铝的纯度不得低于95%。评标结束后,业主欲将合同授予评标后第二最低标的投标人。虽然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比最低标高出3%,但由于其所报铝线的纯度为97%,业主认为其价格高出的部分可以被减少的输电损失所抵消。然而,银行方面却对此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招标文件只规定了对纯度的最低要求,而没有规定对较高纯度的评标标准。银行认为,在招标文件中缺乏具体规定,对超过最低标准的参数缺乏评标权重的情况下,满足和超过最低标准的投标人应受到同等对待,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而带给业主的额外利益在评标时不应考虑,因此合同仍应授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与此类似的例子还有被视为开创我国国际竞争性招标及监理制度先河的鲁布格水电站。当时参与竞标的外国公司也曾争相向中方业主承诺额外的优惠条件,诸如工程完工后免费赠送下场设备,免费培训人员甚至提供银行信贷等。由于这些条件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范围,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均未被考虑。
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的优惠条件,在标前谈判时是否要考虑呢?可以认为,在实践中,不排除业主在不影响按正常程序选择承包商的情况下顺水推舟,接受投标人承诺的优惠条件,并将其纳入合同,从而演变为承包商的一种额外合同义务的做法。只要此类做法不违背招标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当事方的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银行方面一般会予以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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