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应附带规划设计要求的意见市规划建设局(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经营城市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第22号令)第五条“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求。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应满足的规划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地块出让,应附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后退红线。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三、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严禁任何部门擅自将城市绿地、城市道路及公益设施等规划用地出让作为开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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