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4:48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意见

市规划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历史情况,对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个时期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1959年12月30日至1985年8月18日期间,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按1959年12月30日调整修编的《鹰潭镇城市总体规划》认定:东至桃花滩(铁路防腐厂)、西至白露河、南起浙赣铁路、北至信江。

1985年8月19日至1995年元月9日期间,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按1985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赣府字[1985]217号)认定:东至童家河、西至白露河、南至浙赣铁路、北至信江河、西南沿鹰厦铁路至面粉厂(鹰金公路),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12.5平方公里。

1995年元月10日后,城市规划区范围按1995年元月1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编的《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赣府字[1995]9号)认定:东至童家河、西至白露河、南至320国道、北至夏埠乡区域(与贵溪志光毗邻为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30平方公里。

二、违章建筑的具体认定

1、1983年6月3日前的建筑(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按1958年鹰潭镇人民委员会颁布的《鹰潭镇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认定。

2、1983年6月4日至1984年元月4日期间的建筑,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认定。

3、1984年元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的建筑,按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

4、1990年4月1日后的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

5、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超过二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属违章建筑。

6、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违反许可规定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部份,属违章建筑。

三、有关事项说明

1、违反许可规定的建筑,曾经规划主管部门处罚,或已补办了相关手续,允许保留的,不再认定为违章建筑。

2、本意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拆迁的建筑。

3、违章建筑的认定,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划部门在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取证后,确认是否属违章建筑,并依法出具是否属违章建筑的书面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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