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的城镇建设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从而实现各类土地面积平衡,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发〔2010〕1号)
1、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2、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工程报建、招标、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3、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市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4、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加强物业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并实行征收和出让,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全部缴入相关区县级国库,在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区县政府安排支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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