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因地制宜地调整措施,采取剥除耕地层、除土培肥技术,实行田、水、路综合治理,森林和村庄,以使新补充的数量和质量与占用的耕地相匹配。在数量和质量上,耕地占补平衡严格遵循“占补为主”的原则。因自然条件不能达到占用耕地质量的,应当按等级进行数量和质量折算,增加一定面积,实现占用耕地生产能力和补偿耕地生产能力的综合平衡。一是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对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进行补充。这一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二是耕地占用补偿平衡制度的内容:
A.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B.开垦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计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对城建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承担耕地复垦义务,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镇建设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附件:通辽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一是进一步提高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标准,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同时,坚持质量第一。二是完善以县区补充耕地为主、市统筹为辅、跨区域调整为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整平台。
第三,对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鼓励各地特别是霍林河、库伦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地区,探索与奈曼旗的互补合作,科左后旗等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充足的地区开展异地补充耕地建设。截至目前,全市补充耕地储备余额1682.96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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