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幅广告牌被风刮飞砸伤人被告辩称属不可抗力被驳回
时间:2023-04-24 10:21:29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新制作的广告牌因摆放不当,被大风刮飞异处,将正在幼儿园门口送孩子的家长砸昏。近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栗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94.05元。

栗某在禹城市开办了一处广告艺术工作室,对外加工制作广告牌。今年3月25日下午2时许,狂风大作,将他为别人新制作的一块长7米、宽1米的广告牌,从其店门口放置处刮起,飞至与其相邻20米的幼儿园门口附近,将正在送孩子到幼儿园的市民李某砸伤头部,当场昏迷数分钟。事情发生后,经家人报警,受害人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当地医院;与此同时,栗某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刮跑的广告牌抬回了自己店门口。经医院确诊,受害人李某为头外伤、脑振荡、头皮血肿,住院9天,花医疗费1234.6元。由于索赔未果,受害人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栗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栗某在庭审中辩称,广告牌原是平放在我店门口南侧靠墙处的,这天发现有风,我曾在广告牌上压了一个五米长的竹梯,因此,原告诉我将广告牌放置不当与事实不符。后来一阵狂风将梯子刮落一旁,广告牌被刮离地面,飞至店附近十多米外的幼儿园门口,此属不可抗力,我个人并无过错。再者,广告牌大约重25斤、长7米,根本不可能被风刮离地面1.5米后刮飞近20米砸伤原告。所以,我不应当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禹城市法院认为,被告栗某将为他人制作的广告牌放在店门口,尚未交付,其仍是广告牌的所有人,对广告牌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广告牌被大风刮起将原告李某砸伤之事实客观存在,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没有提供出原告的伤害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相关证据。大风将广告牌刮起不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当时天气不好,被告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危险而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被告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栗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89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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