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炒股引纠纷被告抗辩被驳回
时间:2023-06-08 19:25:04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4月23日,杨先生手持一张五万元的借条,将同事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卢女士归还借款。这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却跟时下流行的炒股热有关。

卢女士与杨先生是同事,在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前段时间掀起的全民炒股热让卢女士也跃跃欲试,奈何没有本金。于是,杨先生就提出由自己提供本金,卢女士每月定期交纳一定数额的利息。卢女士欣然接受,双方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约定由杨先生出20万元本金,卢女士支付给杨先生每月3000元的利息,证券交易在杨先生的账户下进行。此外,双方还约定如若卢女士股票账户内的资产总额低于18万时,将由杨先生强制平仓。

炒股伊始,卢女士的股票效益不错,每月都按时向杨先生支付利息。而后,股票下跌,当卢女士再次试图登录杨先生的账户进行操作时,发现密码错误,原来杨先生已经修改了账户密码,卢女士再也无法进入系统进行交易。卢女士要求杨先生重新开放账户,杨先生不肯,要求卢女士支付一定的利息及股票亏损。为了能够重新进入账户进行炒股,卢女士向杨先生出具了一份五万元的借条。

卢女士抗辩称,该份借条是基于证券交易的融资协议产生,自己的确尚欠杨先生部分利息款项,大约3万左右,并非借条所载的5万元。且在出具借条后,杨先生并未重新开放账户。此后,杨先生催讨借款时,卢女士也一直否认该份借条的效力。

杨先生辩驳称,卢女士的确与其之间曾经签订融资协议,杨先生也曾借钱给卢女士用于炒股,但是该份借条与卢女士提供的融资协议无关。

法庭经审理后,最终认定杨先生提供的借条合法有效,上有卢女士的签名捺印,法院予以采信,对卢女士提供的融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融资协议的落款时间与借条上落款时间相距两年多,且卢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融资协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判令要求卢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返还杨先生借款50000元。

法官提示,现如今,在江浙民间资本无比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频频,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借款交付、出具借条时都应当留个心眼。一方面,防止出借人以合法形式掩盖一些不合法的款项交付。另一方面,保留证据也有利于自身的权利保障,出借人也能够在一定情况下防止借款人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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