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购入某市天山支路某处802室房屋时,该房厨房间南墙开有窗户。俞某入住后不久,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南墙上安装了一块广告牌,将俞某的厨房窗户遮挡住。俞某经数次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安装的广告牌妨碍了其厨房间的通风、采光,要求拆除该广告牌。某房地产公司称,所安装的广告牌是经区工商局核发了广告发布登记证的,且俞某房屋按照原始设计,厨房间是没有窗户的,故不同意拆除广告牌。
一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安装户外广告牌已经工商部门批准并核发广告登记证,在该登记证未被撤销前,俞某要求拆除的主张难以支持,俞某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先要求撤销广告登记证。遂判决对俞某诉请不予支持。
俞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安装的广告牌确实影响了俞某厨房间的通风、采光,已构成侵权,某房地产公司安装广告牌是否取得广告登记证不影响对其构成相邻妨碍侵权的认定,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房地产公司拆除安装在俞某厨房南墙的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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