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5-02 19:11:48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登记实行自愿原则。房屋登记办法设计为非行政强制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房主申请登记,登记程序就会相应启动。房产部门不会问业主何时登记。实际上,《办法》提前了房屋确权的“临界点”,据市房产局市场产权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房屋确权的“有效点”是取得权属证书,即:,产权证;今后房屋权属确认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即房屋产权转让只要写在房屋登记簿上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房子没有登记,就等于房子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只有登记的房子,其产权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来说,错误登记申请人的侵权责任追究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首先,注册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注册申请行为。即通过虚假登记,使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二是申请人有主观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申请人没有善意过错,不知道该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抵押权人提供的文件到登记机关登记,结果发现抵押权人提供的文件是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道,那么抵押权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注册申请人的错误注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由于登记申请人登记错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没有损害后果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造成了实际权利人的损失。综上所述,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的适用可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采用自愿登记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房主申请登记,登记程序就会相应启动。房产部门不会问业主何时登记。房屋产权转让只要写在房屋登记簿上,就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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