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注销就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其工伤待遇的执行方式为: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伤的范围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如果员工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修养。如果在修养期过后申请工伤待遇的赔偿而此时公司已经注销的,劳动仲裁其中一方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因此不会被受理办理。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和原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清算小组的工作人员协商完成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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