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一定是立案。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比较大,不是只有立案可以用裁定书,其他的事项也可以用裁定书,法律明确规定裁定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应当根据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确定,民事裁定书写明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才算立案,写明不予立案的,说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海事-准予债权登记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予债权登记申请用)
()海法登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理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写明申请债权登记的具体请求),并提供了等文书(或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予债权登记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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