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为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继承人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9月26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支付6万元的保险赔款后,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2004年3月,韩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半年后,韩某在办事的途中失踪。韩某的妻子报警后,公安机关也一直没有侦破。经韩某的直系亲属女儿申请,2012年1月29日,已失踪7年半的韩某被法院宣告死亡。由于韩某失踪前曾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其他附加险,而其失踪时正处于保险期间内,所以韩某被宣告死亡后,韩某的妻子田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理赔已过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田女士和女儿将保险公司诉至兴庆区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理赔是否超过了保险期间?由于被保险人韩某系被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死亡的一种特殊情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失踪的,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宣告死亡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保险合同约定了宣告死亡亦属于应当理赔的情形,且规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应在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在韩某最初失踪时,原告、身故受益人田女士不可能知道韩某最终被宣告死亡的结果。因此,在韩某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原告申请理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属于超过保险理赔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鉴于双方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合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即向被保险人韩某的身故受益人田女士支付6万元的保险赔款。结案后,法官在充分了解保险公司见解的基础上,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与保险公司主管对本案进行评析,通过反复沟通,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法院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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